應徵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怠於應徵者,處一個月以下之拘役或一百元以下之罰金;其教唆他人拒絕或怠於應徵者亦同。
軍事徵用法第 57 條規定,當應徵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怠於應徵時,將會處以一個月以下的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的罰金。同樣地,教唆他人拒絕或怠於應徵的行為也將受到相同的處罰。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假設有一位應徵人接到了徵召通知,但他沒有正當的理由,因此拒絕了應徵。根據軍事徵用法第 57 條,這位應徵人可以被判處一個月以下的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的罰金。 另外,如果有人教唆他人拒絕或怠於應徵,同樣會受到相同的處罰。例如,如果某人故意告訴他人不要去應徵,並希望他們也拒絕應徵,根據軍事徵用法第 57 條,這樣的教唆行為也可以被判處一個月以下的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的罰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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