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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 58 條(拒絕實施徵用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時,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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