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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58拒絕實施徵用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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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時,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58條,對於接受徵用書或受委託徵用的人,如果他們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將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此法條的參考資料包括軍事徵用法,並且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案例。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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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58 條規定:「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時,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