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時,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58條,對於接受徵用書或受委託徵用的人,如果他們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將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此法條的參考資料包括軍事徵用法,並且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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