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徵用法 第 59 條(濫用職權拒絕實施徵用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之有徵用權者或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實施徵用時,濫用職權拒絕或怠於履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之義務者,處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罰金。
第四條之有徵用權者或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實施徵用時,濫用職權拒絕或怠於履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之義務者,處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