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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59濫用職權拒絕實施徵用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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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有徵用權者或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實施徵用時,濫用職權拒絕或怠於履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之義務者,處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徵用法第59條是關於對於具有徵用權力或接受徵用書或受委託徵用者進行濫用職權拒絕或怠於履行特定義務時的處罰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濫用職權拒絕或怠於履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義務的行為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擁有徵用權限的人,或接受了徵用書的人,或是受委託進行徵用的人,在實施徵用時違反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義務,並且他的行為被認定為濫用職權或違背了該法律規定,那麼他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不超過五年,或是拘役,或是罰金不少於一百元但不超過三千元。

  • 第四條條文
  •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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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59 條規定:「第四條之有徵用權者或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實施徵用時,濫用職權拒絕或怠於履行第二十四條、第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