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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60濫用職權拒絕實施演習徵用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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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第一項之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或濫用職權或拒絕或怠於履行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義務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60條的規定,接受徵用書或受委託徵用者,如果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或者濫用職權,或拒絕或怠於履行相關義務(如第五十條第二項和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則可能會被處以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根据《國防部人事室說明:《軍中處罰》》一書指出,這項法條主要是針對任職於軍中的人員,他們在接到徵用書或受委託徵用時,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拒絕執行徵用,或者濫用職權,或者拒絕履行相關義務,就可能會被懲罰。例如,如果一名軍中人員收到了徵用書,但因私人原因拒絕執行徵用,或者利用職權進行濫用行為,或者不履行相關義務,那麼根據這項法條,他可能會被處以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 第五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條文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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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60 條規定:「第五十條第一項之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或濫用職權或拒絕或怠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