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第一項之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或濫用職權或拒絕或怠於履行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義務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60條的規定,接受徵用書或受委託徵用者,如果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或者濫用職權,或拒絕或怠於履行相關義務(如第五十條第二項和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則可能會被處以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根据《國防部人事室說明:《軍中處罰》》一書指出,這項法條主要是針對任職於軍中的人員,他們在接到徵用書或受委託徵用時,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拒絕執行徵用,或者濫用職權,或者拒絕履行相關義務,就可能會被懲罰。例如,如果一名軍中人員收到了徵用書,但因私人原因拒絕執行徵用,或者利用職權進行濫用行為,或者不履行相關義務,那麼根據這項法條,他可能會被處以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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