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徵用法 第 60 條(濫用職權拒絕實施演習徵用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五十條第一項之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或濫用職權或拒絕或怠於履行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義務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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