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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61有徵用權者濫用職權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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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第一項之有徵用權者,濫用職權或拒絕或怠於履行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三條之義務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徵用權濫用職權或拒絕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依據軍事徵用法第61條第一項,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範例:若一位軍事官員在執行徵用權時明知道有限制或要求,卻故意不履行,或者濫用權力徵用不合理的資源,則可以根據此條款對其做出刑罰。

  • 第五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三條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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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61 條規定:「第五十條第一項之有徵用權者,濫用職權或拒絕或怠於履行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三條之義務時,處一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