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徵用法 第 61 條(有徵用權者濫用職權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五十條第一項之有徵用權者,濫用職權或拒絕或怠於履行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三條之義務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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