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第一項之有徵用權者,濫用職權或拒絕或怠於履行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三條之義務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徵用權濫用職權或拒絕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依據軍事徵用法第61條第一項,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範例:若一位軍事官員在執行徵用權時明知道有限制或要求,卻故意不履行,或者濫用權力徵用不合理的資源,則可以根據此條款對其做出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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