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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62普通法院管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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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條應處罰者,及第五十九條應處罰之第十九條人員,依刑事訴訟法由普通法院審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62條(普通法院管轄事項)的規定,在第57條、第58條和第60條應該處罰的情形,以及第59條第19項人員(指軍事徵用法第19條規定的人員)應該處罰的情形,都應該由普通法院來進行審判,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進行。 參考資料: 軍事徵用法 (LAN法規辭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EX=L0020001-0062

  • 第五十七條條文
  • 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條條文
  • 第五十九條條文
  • 第十九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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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62 條規定:「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條應處罰者,及第五十九條應處罰之第十九條人員,依刑事訴訟法由普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