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條應處罰者,及第五十九條應處罰之第十九條人員,依刑事訴訟法由普通法院審判之。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62條(普通法院管轄事項)的規定,在第57條、第58條和第60條應該處罰的情形,以及第59條第19項人員(指軍事徵用法第19條規定的人員)應該處罰的情形,都應該由普通法院來進行審判,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進行。 參考資料: 軍事徵用法 (LAN法規辭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EX=L002000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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