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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徵用法6徵用時期、區域之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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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徵用之時期及區域,由最高軍事機關決定之。但遇戰機緊迫,不及由其決定時,有徵用權者,得先行決定,呈請補行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6條規定,實施徵用的時期和區域由最高軍事機關決定。然而,如果遇到戰機緊迫,最高軍事機關無法及時作出決定時,擁有徵用權的人可以先行決定並提出申請補行核准。這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有徵用權者可以在最高軍事機關未能作出決定時先行徵用,並在後續程序中獲得核准。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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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6 條規定:「實施徵用之時期及區域,由最高軍事機關決定之。但遇戰機緊迫,不及由其決定時,有徵用權者,得先行決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