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徵用之時期及區域,由最高軍事機關決定之。但遇戰機緊迫,不及由其決定時,有徵用權者,得先行決定,呈請補行核准。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6條規定,實施徵用的時期和區域由最高軍事機關決定。然而,如果遇到戰機緊迫,最高軍事機關無法及時作出決定時,擁有徵用權的人可以先行決定並提出申請補行核准。這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有徵用權者可以在最高軍事機關未能作出決定時先行徵用,並在後續程序中獲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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