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之物,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得徵用之: 一、彈藥、槍砲、電信器具、材料及其他作戰之工具。 二、糧食、飲用水、飼料、燃料、飲食及烹飪器具。 三、服裝及服裝材料。 四、衛生醫藥之器具材料。 五、房屋廄圉或倉庫。 六、乘馱輓用之牲畜、車輛、船舶、鐵道、火車、電車、航空器暨各種搬運及交通設備。 七、造船廠、航空器製造廠及其他可供軍用之工廠。 八、醫院。 九、土地。 十、其他軍事上所必需之動產及不動產,經國民政府以命令指定者。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7條的規定,以下物品除特別規定外都可以被徵用: 一、彈藥、槍砲、電信器具、材料及其他作戰之工具。 例:如果戰時需要使用大量的彈藥和槍砲,根據軍事徵用法,這些物品可以被徵用。 二、糧食、飲用水、飼料、燃料、飲食及烹飪器具。 例:在軍事行動期間,如果需要補給糧食、飲用水等物品,根據軍事徵用法,這些物品可以被徵用。 三、服裝及服裝材料。 例:如果需要補充軍人的軍服,根據軍事徵用法,服裝及相關材料可以被徵用。 四、衛生醫藥之器具材料。 例:在戰時,如果需要大量的醫藥器具和材料,根據軍事徵用法,這些物品可以被徵用。 五、房屋廄圉或倉庫。 例:如果需要使用倉庫來儲存物資或設立作戰指揮中心,根據軍事徵用法,倉庫可以被徵用。 六、乘馱輓用之牲畜、車輛、船舶、鐵道、火車、電車、航空器暨各種搬運及交通設備。 例:如果需要使用民間的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進行軍事運輸,根據軍事徵用法,這些工具可以被徵用。 七、造船廠、航空器製造廠及其他可供軍用之工廠。 例:如果需要擴大軍品生產能力,根據軍事徵用法,造船廠、航空器製造廠等工廠可以被徵用。 八、醫院。 例:在戰時,如果需要增加傷患的收治能力,根據軍事徵用法,醫院可以被徵用。 九、土地。 例:在戰時需要興建軍事設施或進行軍事行動時,根據軍事徵用法,土地可以被徵用。 十、其他軍事上所必需之動產及不動產,經國民政府以命令指定者。 例:根據軍事徵用法,除了以上列舉的物品外,還可以根據國民政府的命令指定其他軍事上所必需的動產和不動產來進行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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