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物以徵用區域或應徵人現有者為限。但製造物得由有徵用權者,酌量製造者之能力,限令於相當時期內製就,以便徵用。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8條規定,軍事徵用物的範圍僅限於徵用區域內現有的物品或應徵人所擁有的物品。然而,對於製造物品,有徵用權的人可以酌情考慮製造者的能力,限制在相當的時間內完成製造,以便進行徵用。這意味著如果應徵人在徵用區域內擁有任何製造中的物品,有徵用權的人可以要求將其製造完成後進行徵用。 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假設一個地區被徵用為軍事訓練場地,當地的農民正在種植農作物。根據軍事徵用法第8條的規定,有徵用權的人可以要求這些農民在合理的期限內完成農作物的種植,以便進行徵用。這就是製造物品在軍事徵用法中的應用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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