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院、盲啞院、慈幼院、托兒所、貧兒院、孤兒院、棲留所、戰時救護組織及其他慈善機關使用之必要場所、建築物及設備,不得徵用之。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9條的規定,養老院、盲啞院、慈幼院、托兒所、貧兒院、孤兒院、棲留所、戰時救護組織以及其他慈善機構使用的必要場所、建築物和設備是不能被徵用的。這些機構提供的照顧服務對於社會的福利和需要是至關重要的。所以,根據這條法規,軍方無權徵用這些機構的場所、建築物和設備。 參考法條:軍事徵用法 第9條 (105.12.28)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