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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徵用法9建物設備徵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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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院、盲啞院、慈幼院、托兒所、貧兒院、孤兒院、棲留所、戰時救護組織及其他慈善機關使用之必要場所、建築物及設備,不得徵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9條的規定,養老院、盲啞院、慈幼院、托兒所、貧兒院、孤兒院、棲留所、戰時救護組織以及其他慈善機構使用的必要場所、建築物和設備是不能被徵用的。這些機構提供的照顧服務對於社會的福利和需要是至關重要的。所以,根據這條法規,軍方無權徵用這些機構的場所、建築物和設備。 參考法條:軍事徵用法 第9條 (1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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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9 條規定:「養老院、盲啞院、慈幼院、托兒所、貧兒院、孤兒院、棲留所、戰時救護組織及其他慈善機關使用之必要場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