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款,非在合圍地內或緊急危難之時而確有徵用之必要者,不得徵用之: 一、政府及自治機關使用之場所、建築物及執行職務所必要之物。 二、消防機關使用之場所、建築物及執行職務所必要之物。 三、圖書館、博物館、學校、習藝所及其他教育、藝術機關使用之場所、建築物及設備。 四、公務或交通用必要之車、馬及供孳育之種牛、種馬。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 10 條的規定,以下情況不得徵用: 一、政府及自治機關使用之場所、建築物及執行職務所必要之物。 例如,政府部門辦公室、自治機關的執行職務所需的辦公用設備等。 二、消防機關使用之場所、建築物及執行職務所必要之物。 例如,消防局的消防設施、消防車輛等。 三、圖書館、博物館、學校、習藝所及其他教育、藝術機關使用之場所、建築物及設備。 例如,圖書館、博物館、學校、藝術學院等教育機構使用的場所、建築物及教育設備。 四、公務或交通用必要之車、馬及供孳育之種牛、種馬。 例如,政府機關使用的公務車輛、運輸部門使用的交通工具、農牧業所需之種牛及種馬等。 以上範例中的情況,根據軍事徵用法第 10 條的規定,不得被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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