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徵用法 第 10 條(徵用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各款,非在合圍地內或緊急危難之時而確有徵用之必要者,不得徵用之: 一、政府及自治機關使用之場所、建築物及執行職務所必要之物。 二、消防機關使用之場所、建築物及執行職務所必要之物。 三、圖書館、博物館、學校、習藝所及其他教育、藝術機關使用之場所、建築物及設備。 四、公務或交通用必要之車、馬及供孳育之種牛、種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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