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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11外交館員財產徵用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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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使館領事館及其所屬人員之財產,不得徵用。 外國人之財產,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11條規定,外國使館領事館及其所屬人員的財產不得被徵用。而外國人的財產,則根據本法的規定進行徵用,除非有其他條約對此有不同的規定。 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在國際法中有許多條約和協定,例如《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這些國際公約通常保障外交官和領事的特殊地位和特權,包括財產的保護。根據這些公約,外交官和領事的財產應受到特殊的保護,不能被徵用。因此,如果有外交官或領事的財產受到徵用,這可能違反相應的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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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11 條規定:「外國使館領事館及其所屬人員之財產,不得徵用。 外國人之財產,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