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使館領事館及其所屬人員之財產,不得徵用。 外國人之財產,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11條規定,外國使館領事館及其所屬人員的財產不得被徵用。而外國人的財產,則根據本法的規定進行徵用,除非有其他條約對此有不同的規定。 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在國際法中有許多條約和協定,例如《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這些國際公約通常保障外交官和領事的特殊地位和特權,包括財產的保護。根據這些公約,外交官和領事的財產應受到特殊的保護,不能被徵用。因此,如果有外交官或領事的財產受到徵用,這可能違反相應的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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