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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徵用法12徵用標的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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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徵用權者,對於徵用標的,得視軍事上之需要,為左列之處分: 一、使用。 二、其他軍事上必要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12條,有徵用權者可以對徵用標的進行使用或其他軍事上必要的處分。具體來說,徵用部隊可以根據軍事需要來使用徵用的物品,也可以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理。這個條文並未具體列舉使用和處分的方式,因此具體的使用和處分行為需根據具體徵用情況和軍事需要來確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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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12 條規定:「有徵用權者,對於徵用標的,得視軍事上之需要,為左列之處分: 一、使用。 二、其他軍事上必要之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