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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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防空主管機關,為推行地方防空建設,得會同當地有關軍政及國營事業機關,執行左列任務: 一、防空計劃之擬定。 二、防空情報線路之架設。 三、防護訓練及演習之實施。 四、防空設施及器材之整備。 五、防空教育宣傳之推行。 六、防空技術之研究改進。 七、都市營建之設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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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法》第5條的規定,各地防空主管機關有以下任務:擬定防空計劃、架設防空情報線路、實施防護訓練及演習、整備防空設施及器材、推行防空教育宣傳、研究改進防空技術、以及設計改善都市建設。 參考資料: - 《防空法》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防空計畫案-彰化縣(106~108)」,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63&pid=873986 (最新查閱日期:2021年11月)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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