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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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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經營防空器材或工具者,除應依法呈經主管機關准外,並應呈經國防部或其指定機關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法第 7 條的規定,人民經營防空器材或工具需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且還需經國防部或其指定機關的核准。這意味著要經過兩個層級的核准程序才能合法經營防空器材或工具。以下是一個與該條有關的範例: 範例:小明想要經營防空器材店,他需要先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申請核准。核准文件獲得後,他還需將文件送至國防部審查,以確保他的經營符合法律條規。只有在國防部的核准下,小明才能開始合法經營防空器材店。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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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空法第 7 條規定:「人民經營防空器材或工具者,除應依法呈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並應呈經國防部或其指定機關核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空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