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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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所稱防空器材或工具,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各種防空武器器材及彈藥配件工具。 二、飛彈武器及器材。 三、其他有關防空器材或工具。但民間所用防空警報器材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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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法施行細則第16條,防空器材或工具的範疇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 各種防空武器器材及彈藥配件工具:指的是各種用於進行防空作戰的武器器材,包括彈藥和配件工具等。這些器材主要用於保護國家領空安全,防止空中的威脅或攻擊。 2. 飛彈武器及器材:指的是用於發射和控制飛彈的武器和相關器材。飛彈武器主要用於空中或地面目標的攻擊,是保護國家免於敵方飛彈襲擊的關鍵防禦手段。 3. 其他有關防空器材或工具:指的是與防空相關的其他器材或工具,但不包括民間使用的防空警報器材。這些器材或工具可能包括警報系統、通信設備、監視器材、防護裝備等,用於提高防空能力和保護公眾的安全。 參考資料:《國防部防空法施行細則》
- 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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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