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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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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防空義務,係指有服救護工作及遵從防空法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防空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本法第3條第2項所謂的防空義務是指具有服務救護工作的義務,並且要遵守防空法。根據這個條文的解釋,任何具有服務救護工作的人,都有責任履行防空義務,並且遵守相關的防空法規定。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防空法》第3條第2項,“具有服務救護工作的人”指的是醫護人員、救護人員、消防人員等等。這些人在防空情況下要執行相關的救護工作,並遵守防空法的規定。例如,當有防空警報時,醫護人員應該做好準備,處理可能發生的傷亡情況,並按照防空法的要求執行救護工作。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防空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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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空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防空義務,係指有服救護工作及遵從防空法之義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空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