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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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防空義務,係指有服救護工作及遵從防空法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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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防空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本法第3條第2項所謂的防空義務是指具有服務救護工作的義務,並且要遵守防空法。根據這個條文的解釋,任何具有服務救護工作的人,都有責任履行防空義務,並且遵守相關的防空法規定。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防空法》第3條第2項,“具有服務救護工作的人”指的是醫護人員、救護人員、消防人員等等。這些人在防空情況下要執行相關的救護工作,並遵守防空法的規定。例如,當有防空警報時,醫護人員應該做好準備,處理可能發生的傷亡情況,並按照防空法的要求執行救護工作。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防空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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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