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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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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所列得免防空服役各款之規定,係指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身體殘廢者 (一) 兩眼盲。 (二) 兩耳聾。 (三) 啞。 (四) 一肢機能毀敗者。 (五) 其他相等之重要機能毀敗妨礙服役者。 二、罹患精神疾病者。 三、因年齡或健康狀態不適於服役者: (一) 未滿十六歲或已逾五十五歲者。 (二) 智能障礙者。 (三) 因患病或身體孱弱確難服役者。 四、因擔任公務或服常備兵現役不能中輟者: (一) 現任公務員或公職人員。 (二) 現任有關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人員,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視同擔任公務者。 (三) 現役軍人或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中之後備軍人或徵集受國民兵訓練中者。 前項第一款第五目、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須有醫師診斷書。如無醫師之診斷書時,須具有當地二人以上之證明經鄉鎮市 (區) 公所查明屬實,報奉當地防空主管機關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據防空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免除防空服役的情形包括身體殘廢、罹患精神疾病、年齡或健康狀態不適宜服役以及因擔任公務或服常備兵現役不能中輟。其中,身體殘廢的具體情形包括雙眼盲、雙耳聾、啞、一肢機能毀敗以及其他具有相等重要機能毀敗妨礙服役的情形。而罹患精神疾病的人也被視為免除防空服役的對象。此外,根據該條規定,若需要免除防空服役的人沒有醫師診斷書,則需提供當地二人以上的證明並經鄉鎮市 (區) 公所核實後報奉當地防空主管機關核准。沒有提供具體參考資料以證明此法條進行適用的情況。

  • 第四條條文
  • 毀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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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空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四條所列得免防空服役各款之規定,係指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身體殘廢者 (一) 兩眼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空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