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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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本法第5條所指的各地防空主管機關,是指負責該地區防空業務的主管機關。根據參考資料,防空法第5條明確指定中央政府為中央防空主管機關,各直轄市政府為各直轄市防空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為各縣(市)防空主管機關。這意味著每個地區的防空業務由相應的主管機關負責管理和執行。這種區分主管機關的做法有助於確保防空措施在各地區得到有效實施。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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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