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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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條第七款所稱都市營建之設計改善,係指左列各款: 一、大型或重工業工廠不得設於重要都市區內及戰略目標地區。 二、依防空需要得實施建築管制。 三、直轄市、縣 (市) 防空 (民防) 機構得參加直轄市、縣 (市) 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設計改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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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法施行細則第8條,本法第5條第7款所謂的都市營建之設計改善有以下幾項: 一、大型或重工業工廠不得設於重要都市區內及戰略目標地區。 此項規定是為了防止重工業工廠對重要都市區和戰略目標地區造成潛在的防空危險,保護該地區的安全和福祉。這確保了重工業工廠的建設和運營不會對城市的防空要求造成重大威脅。 二、依防空需要得實施建築管制。 此項規定指出,根據防空需要,可以對建築物進行管制。防空需要指的是在防空方面所要求的建築物特定標準和措施。這使得建築物的設計和結構可以符合防空要求,以提供適當的保護。 三、直轄市、縣 (市) 防空 (民防) 機構得參加直轄市、縣 (市) 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設計改善工作。 這一項規定允許直轄市、縣(市)的防空(民防)機構參與直轄市、縣(市)的都市計畫委員會的設計改善工作。這確保了防空機構的參與和意見可以納入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工作,以確保都市計畫的設計改善能夠符合防空的需求。 以上這些都是根據防空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進行解釋的。希望這些解釋對你有所幫助。 參考資料: - 防空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日期:108年11月20日。取自內政部網站:https://moisnp.cpami.gov.tw/cpamiweb/fp.aspx?section=20210315170811-3.html
- 第五條第七款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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