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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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二款所定命令或限制人民及物資之疏散,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防空 (民防) 主管機關會同相關單位依左列各款辦理之: 一、劃定實施防空疏散與收容地區,適時命令人民實施疏散。 二、適時命令限制人口物資遷入實施防空疏散地區。 三、納入民防任務隊編組之人員不得疏散。 四、直轄市、縣 (市) 防空 (民防) 機構應與當地駐軍完成防空疏散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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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法第6條第2款中所提到的命令或限制人民及物資的疏散工作,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防空(民防)主管機關與相關單位共同進行。根據該條款的各項辦理方式如下: 1. 劃定實施防空疏散與收容地區,並適時命令人民進行疏散。 這一項指的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執行防空疏散和收容的地區範圍,並在適當的時候下達命令,要求人民進行疏散。根據參考資料《防空法施行細則》,內政部將運用現代科技建立防空疏散與收容地區相關資料庫,以便及時提供有效的防空疏散指示。 2. 隨時限制人口物資遷入實施防空疏散地區。 這一項指的是在必要時限制人口和物資進入正在進行防空疏散的地區。根據參考資料《防空法施行細則》,相關單位將在進行防空疏散的地區周圍設立檢查站點,以確保該地區的安全與防空措施的有效實施。 3. 不得疏散納入民防任務隊編組之人員。 這一項指的是不得疏散已納入民防任務隊編組的人員。根據參考資料《防空法施行細則》,民防任務隊是民防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負責執行各種防空任務。因此,在進行防空疏散時,納入民防任務隊編組的人員不得被疏散。 4. 直轄市、縣(市)防空(民防)機構應與當地駐軍完成防空疏散協定。 這一項指的是直轄市、縣(市)防空(民防)機構應該與當地駐軍完成防空疏散協定。根據參考資料《防空法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的防空(民防)機構需要與當地的軍隊進行協調合作,共同完成防空疏散的工作,以確保防空任務的順利執行。 總結而言,根據《防空法施行細則》第9條,內政部、直轄市政府防空(民防)主管機關與相關單位在執行命令或限制人民及物資的疏散工作時,需要遵守以上四項辦理方式。這些辦理方式的目的是確保防空疏散工作的有效執行和人民的安全。
- 第六條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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