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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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各部隊舉行實彈戰鬥演習時,應切實遵照各種防險規定,以策安全。於警戒區內或警戒區外發生流彈傷亡人民時,各演習部隊應立即予以緊急救護並送軍醫院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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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當實彈戰鬥演習中發生流彈傷亡人民時,演習部隊有以下的責任:立即進行緊急救護,並將受傷人員送往軍醫院進行醫療處理。 根據此法規,如果在演習期間,有民眾在警戒區內或警戒區外受到流彈傷害,應立即給予急救處置,並儘快將受傷人員送往軍醫院接受治療。這是為了保護民眾的安全和生命健康,並確保在演習活動中遵守相關的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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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