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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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人民如因傷勢過重不及送往軍醫院或因當地軍醫院設備不足時,演習部隊應立即會同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警察局或軍人服務站,將受傷人民轉送設備完備之公私立醫院醫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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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第3條,如果受傷人民因傷勢過重無法送往軍醫院,或是當地軍醫院設備不足,演習部隊應立即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警察局或軍人服務站合作,將受傷人民轉送到設備完備的公私立醫院接受醫療。這意味著若是演習中有人受傷且需要立即治療,軍隊必須與相關政府機關合作,尋找適當的醫療機構來提供治療。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演習中發生意外傷害時,受傷者能夠得到適切和及時的醫療照顧。 參考資料: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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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