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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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人民醫藥及住院等費用支付規定如左: 一、在軍醫院治療者所需醫藥儘量由聯勤總部供給現品為原則,必須向外購買特種衛材時則其醫藥費以及主副食實物等費,應區分屬特種演習傷害者層報國防部核發專款及主副食實物,屬經常教育演習傷害者其所有費用由各該演習部隊在其額領經費內自行開支。 二、在公私立醫院治療者所需一切醫藥等費用,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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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第4條,受傷人民在軍醫院治療時,醫藥儘量由聯勤總部提供。如果需要購買特殊醫療用品,醫藥費用及主食費用應區分為特殊演習傷害者和一般教育演習傷害者,特殊演習傷害者的費用由國防部核發專款支付,而一般教育演習傷害者的費用則由各演習部隊在他們的預算中支付。 如果受傷人民在公私立醫院接受治療,所有醫療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支付。這表示當地政府將承擔這些費用以確保受傷人民獲得適當的醫療援助。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政府公告、行政法規或相關部門的指導方針。需要引用法規之具體範例可能要參考最新的相關文件以確保準確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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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