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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8.11

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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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處理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誤傷人民之善後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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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各部隊舉行實彈戰鬥演習時,應切實遵照各種防險規定,以策安全。於警戒區內或警戒區外發生流彈傷亡人民時,各演習部隊應立即予以緊急救護並送軍醫院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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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人民如因傷勢過重不及送往軍醫院或因當地軍醫院設備不足時,演習部隊應立即會同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警察局或軍人服務站,將受傷人民轉送設備完備之公私立醫院醫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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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人民醫藥及住院等費用支付規定如左: 一、在軍醫院治療者所需醫藥儘量由聯勤總部供給現品為原則,必須向外購買特種衛材時則其醫藥費以及主副食實物等費,應區分屬特種演習傷害者層報國防部發專款及主副食實物,屬經常教育演習傷害者其所有費用由各該演習部隊在其額領經費內自行開支。 二、在公私立醫院治療者所需一切醫藥等費用,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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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亡人民除依前條規定負擔其醫藥費用外,並按輕傷、重傷分別給予一次撫慰金,其死亡者給予一次撫卹金及殯葬費。 前項撫慰金、撫卹金及殯葬費之金額,由國防部會同省、市政府訂定之。第一項所稱重傷,係指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一肢以上或生殖機能,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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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在警戒區外因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演彈傷亡者,除醫藥殯葬費用外,其撫慰金、撫卹金得依前條規定酌予增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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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醫藥費、殯葬費、撫慰金或撫卹金,應由傷者或傷亡者親屬陳明事實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接受申請後,應即會同演習部隊及軍人服務站查明實際情形,依規定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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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習部隊防險措施不週致人民傷亡者,所屬各總部 (司令部) 應對演習部隊長及有關人員依法處罰,並將辦理情形呈報國防部。其傷亡之原因不屬於演習部隊時,演習部隊應會同當地警察自治人員及軍人服務站,將經過情形報由各總部送請省或直轄市政府處理之,並呈報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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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者如無前條所定之親屬,殯葬費由當地鄰里長領取代為收殮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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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本辦法規定支付之醫藥費、殯葬費、撫慰金或撫卹金等費用,得由其社會救濟金內開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88.08.1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