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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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習部隊防險措施不週致人民傷亡者,所屬各總部 (司令部) 應對演習部隊長及有關人員依法處罰,並將辦理情形呈報國防部。其傷亡之原因不屬於演習部隊時,演習部隊應會同當地警察自治人員及軍人服務站,將經過情形報由各總部送請省或直轄市政府處理之,並呈報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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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第8條,當演習部隊的防險措施不周導致人民傷亡時,相關的司令部應根據法律對演習部隊長以及相關人員進行處罰,並將處理情況報告給國防部。如果傷亡的原因不屬於演習部隊的責任,演習部隊應該與當地的警察和軍人服務站一起將情況報告給省或直轄市政府處理,同時也應將報告呈報國防部供備查。 参考資料: 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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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