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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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醫藥費、殯葬費、撫慰金或撫卹金,應由傷者或傷亡者親屬陳明事實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接受申請後,應即會同演習部隊及軍人服務站查明實際情形,依規定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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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第7條,當傷者或傷亡者的親屬需要申請醫藥費、殯葬費、撫慰金或撫卹金時,他們應向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接受申請後,應與進行實彈戰鬥演習的部隊和軍人服務站一同調查實際情況,並按照相關規定發放相應的金額。 參考資料: - 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第7條
- 陳明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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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