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18 條
- 1.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
- 2.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博士班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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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了解到以下與問題有關的內容: 根據行為時國立高雄○○大學學則第76條規定,碩、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已滿但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或仍未通過學位考試者,應被令退學。而根據第77條及第78條,碩士班研究生所修碩士班之科目,若學科總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則需通過學位考試之筆試,不通過者可申請重考,但僅限一次。另外,根據第80條第1款規定,研究生修業期限已滿但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或仍未通過學位考試者也應被令退學。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18條則提到,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並經各校招生錄取的學生,即可入學修讀大學碩士班,以獲得碩士學位;同樣地,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並經各校招生錄取的學生,即可入學修讀大學博士班,以獲得博士學位。 這些資訊可套用於回答問題中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18條的法條內容。至於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由於上述參考資料未提及軍事學校的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因此無法提供相關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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