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學生、研究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標準。
- 前項學生、研究生入學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 違反前二項規定報考者,於入學報到前查證屬實,取消入學資格。
- 各校因軍事及學術交流需要,得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擬訂外國學生、研究生入學規定,陳報國防部核定,招收外國學生、研究生,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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