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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20 條

  1. 1.經合格錄取之學生、研究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消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由,得檢附證明,由代理人代為報到,至多延期七日入學。
  2. 2.因病、傷、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無法入學者,應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或代理人檢附國軍醫院、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醫院證明,或子女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因病、傷、懷孕或分娩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一年;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三年。
  3. 3.經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參加下一年度招生體檢及新生訓練,體檢不合格或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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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20條的規定,經合格錄取的學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未報到將取消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由可以延期七天入學。此條規定了報到入學的期限和延期入學的情況。 參考資料: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20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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