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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2 條

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學生、研究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學籍管理等事項,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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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2條的規定,各軍事學校的學生和研究生的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和學籍管理等事項,必須遵照本規則的規定。如果本規則沒有相關的規定,則適用其他相關的教育法令的規定。 例如,在行為時,根據大學法第一條第一項參照的規定,大學的宗旨包括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根據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參照的規定,大學也具有發展國民道德、培養學生健全人格等任務。因此,在軍事學校中,除了一般大學科目的通識和專業課程外,還有特殊的軍事領域的教育目標,例如軍事訓練、武德陶鑄、體能鍛鍊等,這些都是為了培養軍官人格和領導能力,以滿足軍隊的需求和國家的安全。 參考資料: - 大學法 - 教育基本法 -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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