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對於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28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上述資料,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的德行成績包括對國家忠誠、品德、人格特質、才能、生活等項目。而每所學校則有權訂定對於這些成績的考核權責、考核細目、考核程序、評等基準、考核紀律、考核人員和考核紀錄等事項。 以軍官學校為例,根據司法院解釋理由書,軍官學校對於學生的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相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以撤銷或變更。此外,由於軍事教育條例係大學法之特別法,軍事教育在國家整體教育中扮演重要角色,其目標是培養軍事專業特色的學生,並為戰鬥技能、服從精神和犧牲之志節等價值觀的養成提供教育。 因此,在軍事學校中,對於學生的德行成績考核,除了一般大學的專業、學術成績外,還會重視學生對團隊、榮譽感和責任感等方面的認同。具體的考核內容和程序則由各校在學則中自行規定,並且考核紀錄也在學生的個人檔案中做記錄。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第三八二號釋字解釋理由書 2. 大學法、軍事教育條例相關法規 3. 軍事學校與大學法的差異與特殊性 4. 軍事學校學則中對於德行成績考核的具體規定(需求給出學校的相關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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