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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因故未參加定期或學期考試者,得補行考試一次。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假、喪假缺考者,以補行考試實得分數計算之。 二、因病假缺考者,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以實得分數計算之;逾及格分數者,以其逾及格分數以上之數,乘百分之九十後,加及格分數合計之。 三、因事假缺考者,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以其實得分數計算之;逾及格分數以上者,以其逾及格分數以上之數,乘百分之八十後,加及格分數合計之。
  2. 學生未經請假不參加定期或學期考試,不予補行考試,其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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