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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26 條

  1. 1.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必修科目不及格者,應予補考,並以二次為限。經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以及格分數計算;不及格者,應予重修。
  2. 2.前項補考及重修之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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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26 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為,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有必修科目不及格的情況,應當進行補考,並且最多可以補考兩次。如果在補考中成績及格,該科目的分數算作及格;如果不及格,則需要重修該科目。第二項規定則是,前述補考與重修的具體規定由各軍事學校自行在學則中訂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以學則中心所編定之「軍校學則規範」(2005年修正版本),可於國防部官方網站取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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