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必修科目不及格者,應予補考,並以二次為限。經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以及格分數計算;不及格者,應予重修。
- 前項補考及重修之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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