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25 條
- 1.大學、專科、中等學校教育軍費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降班。但全修業期間,以一次為限: 一、學(術)科成績不及格,未達應退學或輔導轉學情形者。 二、屆滿修業期限,未能修畢應修科目或學分者。
- 2.前項降班學生依降入年班之教育計畫修業。
- 3.醫學系、牙醫學系及藥學系軍費學生,修畢四學年課程,於屆滿修業期限,未能修畢應修科目或學分者,得延長修業一次,其期間不得超過一學年。
- 4.自費學生屆滿修業期限,未能修畢應修科目或學分者,得延長修業二次,其期間不得超過二學年。
- 5.第一項降班及第三項、第四項延長修業之條件,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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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25條,軍費學生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被降班: 1. 學(術)科成績不及格,但未達到退學或轉學的程度。 2. 屆滿修業期限,但未能完成應修科目或學分。 此外,規則中還提到了軍費學生可以延長修業的情況: 3. 對於醫學系、牙醫學系和藥學系的軍費學生來說,如果在屆滿修業期限時未能修畢應修科目或學分,可以延長修業一次,但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4. 自費學生在屆滿修業期限時未能修畢應修科目或學分,可以延長修業兩次,但期間不得超過兩年。 最後,具體的降班條件和延長修業規定由各校在學則中自行訂定。 資料來源: -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最新修訂日期:102年11月14日) - 國軍軍官志願進修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最新修訂日期:102年11月14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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