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24 條
大學、專科、中等學校教育學生各年級應完成之學(術)科、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體育、體能戰技訓練等課程與教育時間、教學內容、教學方法、考核基準、考核程序及評鑑方式等事項,應於各校年班教育計畫內明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24條的規定,大學、專科、中等學校教育學生各年級應完成的課程內容和教學方法等事項需在各校年班教育計畫中詳細規定。具體來說,這些規定應包括學科、軍事學科、實習訓練、體育和體能戰技訓練等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時間、考核基準、考核程序和評鑑方式。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學生在軍事學校中接受到全面的教育訓練,以達到培養優秀軍事專業人才的目標。 參考資料: -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最新修訂(國軍總政戰部編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