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23 條
- 1.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限如下: 一、中等學校教育為三學年。 二、專科教育為二學年。 三、大學教育為四學年,牙醫學系、醫學系及藥學系為六學年。二年制技術系為二學年。 四、碩士班為一至四學年。 五、博士班為二至七學年。
- 2.前項第三款醫學系學生係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入學者,及藥學系學生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入學者,其修業期限仍適用入學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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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23 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限: - 中等學校教育:三學年。 - 專科教育:二學年。 - 大學教育:四學年,牙醫學系、醫學系及藥學系為六學年。二年制技術系為二學年。 - 碩士班:一至四學年。 - 博士班:二至七學年。 2. 特殊規定: - 醫學系學生: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入學者,修業期限仍適用入學時之規定。 - 藥學系學生: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入學者,修業期限仍適用入學時之規定。 例子:一位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入學的藥學系學生,根據該法規的特殊規定,他的修業期限將按照他入學時的規定進行,而不受新的修業期限規定所約束。 參考資料:教育部。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28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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