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23 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限: - 中等學校教育:三學年。 - 專科教育:二學年。 - 大學教育:四學年,牙醫學系、醫學系及藥學系為六學年。二年制技術系為二學年。 - 碩士班:一至四學年。 - 博士班:二至七學年。 2. 特殊規定: - 醫學系學生: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入學者,修業期限仍適用入學時之規定。 - 藥學系學生: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入學者,修業期限仍適用入學時之規定。 例子:一位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入學的藥學系學生,根據該法規的特殊規定,他的修業期限將按照他入學時的規定進行,而不受新的修業期限規定所約束。 參考資料:教育部。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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