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30 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之畢業成績,以普通學科、軍事學(術)科及體育三項成績綜合計算,其所佔比例,由各校於學則中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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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30條,軍事學校的大學和專科教育學生的畢業成績是根據普通學科、軍事學(術)科和體育三個項目的成績綜合計算的。該比例由各校根據學則中的規定來訂定。根據國防醫學院七十四學年度招考碩士班研究生簡章、七十八年度醫學科學研究所博士班招生簡章,這些學校的研究生招生也屬於行契約性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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