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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一、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繼續修業。 二、大學、專科教育班隊學生與研究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一者;中等學校教育班隊學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三分之一。
  2. 前項第二款教育時間計算,以各校教育計畫所定教育時數為準。
  3.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休學: 一、自費學生、自費研究生自請休學。 二、因病、傷、懷孕或分娩,檢附國軍醫院或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醫院證明。 三、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檢附子女身分證明文件。
  4. 前項第二款事由,休學期間至多一年,第三款事由,休學期間至多三年,且均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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