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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36 條

  1. 1.在修業期間休學者,以一次為限,且自准休學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學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醫學系、牙醫學系及藥學系學生曾休學者,於修畢第四學年全部應修學術科後,因發生前條第一項之情形須休學時,得再休學一次,亦不得超過一學年。 二、因依教學計畫接受具有特殊性、危險性之專業訓練及校務活動致意外受傷,經國防部專案核准於國軍醫療院所持續接受醫療照護。
  2. 2.依前項第二款休學者,其復學依入學當年度招生簡章同等班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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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36條的规定,对于修業期間休學的情况,一般规定只能休學一次,且不得超过一學年。但是对于醫學系、牙醫學系及藥學系學生曾休學者,在修畢第四學年全部應修學術科後,因发生特殊情形需要再次休學的情况,可以再休學一次,且也不能超过一學年。此外,如果因为接受特殊或危险的专业训练或校务活动导致意外受伤,经国防部特批在国军医疗院所持续接受医疗照护的情况下,也可以休學,但具体的复学手续需要遵循入学当年度的招生簡章的相应规定。 參考資料: 國防部部令涉及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36條及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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