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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修業期間休學者,以一次為限,且自准休學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學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醫學系、牙醫學系及藥學系學生曾休學者,於修畢第四學年全部應修學術科後,因發生前條第一項之情形須休學時,得再休學一次,亦不得超過一學年。 二、因依教學計畫接受具有特殊性、危險性之專業訓練及校務活動致意外受傷,經國防部專案核准於國軍醫療院所持續接受醫療照護。
  2. 依前項第二款休學者,其復學依入學當年度招生簡章同等班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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