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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44 條

  1. 1.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應通報其他軍事學校,於離校後三年內,不得再行錄取。
  2. 2.中等學校教育學生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輔導轉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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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44條的規定: 1. 如果一個學生或研究生被開除學籍,該軍事學校應將此事通報其他軍事學校,並要求其他軍事學校在該學生離開該學校後的三年內不得再錄取該學生。 例如,如果一名學生因嚴重違反學校規則而被開除學籍,該軍事學校應通知其他軍事學校不得錄取該學生,在該學生離開後的三年內。 2. 中等學校教育學生如果依照第42條的規定被輔導轉學,同樣也應適用上述規定。 例如,如果一名中等學校教育學生因嚴重違反校規而被輔導轉學,該軍事學校應將此事通報其他軍事學校,並要求其他軍事學校在該學生離開該學校後的三年內不得錄取該學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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