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51 條
畢業證書遺失,且原畢業學校(院班)已不存在者,其證明學籍事宜,由合併、承繼學校或權責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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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51條,如果學生遺失了畢業證書,而原畢業學校已經不存在,該學生可以向合併、承繼學校或權責單位辦理相關的學籍證明事宜。這表示學生可以聯繫曾經合併或承繼原畢業學校的學校,或是負責處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提出相應的申請,以獲得證明其學籍的文件。具體細節和程序可能因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建議學生先了解相關學校或單位的官方文件或聯繫其相關機構以獲得更詳細的指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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