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繳退伍除役官兵之服裝與賠償之現金,各級作業人員,應依規定日期送繳,如蓄意隱瞞不報,一經查覺證實,應依法懲辦。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101條,各級作業人員有義務按照規定的日期收繳退伍除役官兵的服裝和現金賠償。如果有作業人員故意隱瞞不報繳交情況,一旦被發現並證實,必須依法進行懲處。 參考資料: -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10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