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及不適用軍服核准議售、標售、標換處理時,經報奉核定後須依破壞規定實施破壞,使不能修復利用,以免產生不良弊端。
根據提供的資訊,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108條是關於廢舊及不適用軍服處理的法條。根據這個法條,當需要核准將廢舊或不適用的軍服售賣、招標或換取時,必須經過報告並獲得核定後,才可以按照規定進行破壞處理,使其無法修復或再利用,以避免產生不良影響。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廢舊或不適用的軍服無法被再利用,以避免相關問題的產生。具體的實施方式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解釋和指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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