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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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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及不適用軍服准議售、標售、標換處理時,經報奉核定後須依破壞規定實施破壞,使不能修復利用,以免產生不良弊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108條是關於廢舊及不適用軍服處理的法條。根據這個法條,當需要核准將廢舊或不適用的軍服售賣、招標或換取時,必須經過報告並獲得核定後,才可以按照規定進行破壞處理,使其無法修復或再利用,以避免產生不良影響。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廢舊或不適用的軍服無法被再利用,以避免相關問題的產生。具體的實施方式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解釋和指導文件。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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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108 條規定:「廢舊及不適用軍服核准議售、標售、標換處理時,經報奉核定後須依破壞規定實施破壞,使不能修復利用,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