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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1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廢舊及不適用軍服准議售、標售、標換處理時,經報奉核定後須依破壞規定實施破壞,使不能修復利用,以免產生不良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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