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品為經使用後,明顯廢舊之無用服裝,不能再撥發使用,亦無修理價值者按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或撥作洗擦材料或偽裝材料,但質料較好部份,仍應作修理服裝之拼補材料。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107條的解釋,本條所指的廢品是指經使用後明顯不再能夠使用的無用服裝,這些服裝已經不能再修理或重複使用了。對於這些廢品,可以選擇按照廢舊不適用物資的處理方式處理,或者將其撥作洗擦材料或偽裝材料使用。然而,如果廢品的質料還比較好,那麼應該保留其作為修補修理其他服裝的拼補材料。這樣的解釋可以參考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等相關法規,例如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對廢棄物的定義和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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