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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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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品為經使用後,明顯廢舊之無用服裝,不能再撥發使用,亦無修理價值者按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或撥作洗擦材料或偽裝材料,但質料較好部份,仍應作修理服裝之拼補材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107條的解釋,本條所指的廢品是指經使用後明顯不再能夠使用的無用服裝,這些服裝已經不能再修理或重複使用了。對於這些廢品,可以選擇按照廢舊不適用物資的處理方式處理,或者將其撥作洗擦材料或偽裝材料使用。然而,如果廢品的質料還比較好,那麼應該保留其作為修補修理其他服裝的拼補材料。這樣的解釋可以參考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等相關法規,例如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對廢棄物的定義和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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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107 條規定:「廢品為經使用後,明顯廢舊之無用服裝,不能再撥發使用,亦無修理價值者按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或撥作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