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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廢品為經使用後,明顯廢舊之無用服裝,不能再撥發使用,亦無修理價值者按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或撥作洗擦材料或偽裝材料,但質料較好部份,仍應作修理服裝之拼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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