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製項目,如涉及服制及質料之變更,應先徵求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同意後,報請國防部核准再行籌製。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13條,如果涉及服制和質料的變更,應先徵求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和憲令部的同意,然後報請國防部核准再進行籌製。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軍服裝業務的變更是經過相關單位的共識和核准的,以確保服裝的品質和一致性。並且,這條規定的適用範圍包括各個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和憲令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