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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籌製項目,如涉及服制及質料之變更,應先徵求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同意後,報請國防部准再行籌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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