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軍種委聯勤籌製服裝品量確定後,委 (承) 製雙方須簽署委 (承) 製協議書,律定權利義務關係,並明訂交貨期程。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12 條,各軍種在確定服裝品量後,需要與委承製商簽署委承製協議書,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並明確交貨期程。此規定是為了確保委承製業務的順利進行,並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參考資料: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中華民國國防部,2014年7月1日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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