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不得要求聯勤對服裝停製項目,將款撥回自行運用,遇有特殊原因,應先呈報國防部核准。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11 條的規定,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不得要求聯勤對服裝停製項目撥款回收,而自行運用。如果碰到特殊原因需要這樣做,就必須先向國防部呈報並經核准才可以執行。這條規定確保了服裝業務的統一管理和有效執行。一個相關的例子,可以是當各軍種的需求有所變化,需要將撥款重新調配給其他更迫切的服裝項目。這種情況下,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就需要向國防部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能進行撥款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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