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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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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不得要求聯勤對服裝停製項目,將款撥回自行運用,遇有特殊原因,應先呈報國防部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11 條的規定,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不得要求聯勤對服裝停製項目撥款回收,而自行運用。如果碰到特殊原因需要這樣做,就必須先向國防部呈報並經核准才可以執行。這條規定確保了服裝業務的統一管理和有效執行。一個相關的例子,可以是當各軍種的需求有所變化,需要將撥款重新調配給其他更迫切的服裝項目。這種情況下,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就需要向國防部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能進行撥款重新分配。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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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不得要求聯勤對服裝停製項目,將款撥回自行運用,遇有特殊原因,應先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