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軍種年度服裝委製計畫,聯勤生產單位應按「國軍軍品生產作業規定」辦理。聯勤生產計畫,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技術性之困難,應協調委製單位解決。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10條,聯勤生產單位在執行聯勤生產計畫時,應按照「國軍軍品生產作業規定」進行。如果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技術上的困難,聯勤生產單位應與委製單位協調解決該問題。 一個具有參考價值的範例是台灣國軍在進行軍品生產時遇到了技術性的困難,可能是在製造服裝或其他物品時遇到了問題,而根據聯勤生產計畫的規定,聯勤生產單位必須協調解決這個問題,可能是通過合作或諮詢委製單位來找到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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