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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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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軍種年度服裝委製計畫,聯勤生產單位應按「國軍軍品生產作業規定」辦理。聯勤生產計畫,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技術性之困難,應協調委製單位解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10條,聯勤生產單位在執行聯勤生產計畫時,應按照「國軍軍品生產作業規定」進行。如果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技術上的困難,聯勤生產單位應與委製單位協調解決該問題。 一個具有參考價值的範例是台灣國軍在進行軍品生產時遇到了技術性的困難,可能是在製造服裝或其他物品時遇到了問題,而根據聯勤生產計畫的規定,聯勤生產單位必須協調解決這個問題,可能是通過合作或諮詢委製單位來找到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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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依據軍種年度服裝委製計畫,聯勤生產單位應按「國軍軍品生產作業規定」辦理。聯勤生產計畫,在執行過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