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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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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單位對配賦表內應需之服裝,如限於存量,初次撥發不足,或損耗損失 (毀) 賠償繳銷等情況,請求補充時,先由受補單位列送不足服裝檢討表,或按規定報請註銷或價賠除帳後,視當時各該項服裝存量,簽請發,如情況特殊,或緊急需要,得先請簽准核發,事後補辦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27條規定了在服裝存量不足或損失損耗賠償繳銷等情況下,受補單位可以向上級單位請求補充服裝。其中,先由受補單位列送不足服裝檢討表,或按規定報請註銷或價賠除帳後,視當時各該項服裝存量,簽請核發,如情況特殊,或緊急需要,得先請簽准核發,事後補辦手續。 參考資料可以是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 註銷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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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受補單位對配賦表內應需之服裝,如限於存量,初次撥發不足,或損耗損失 (毀) 賠償繳銷等情況,請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