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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補單位對配賦表內應需之服裝,如限於存量,初次撥發不足,或損耗損失 (毀) 賠償繳銷等情況,請求補充時,先由受補單位列送不足服裝檢討表,或按規定報請註銷或價賠除帳後,視當時各該項服裝存量,簽請發,如情況特殊,或緊急需要,得先請簽准核發,事後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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